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DM-113-金訴-510-202502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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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昇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刑 事第五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7日宣判,惟因本案辯論終結   後,經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則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   再開辯論必要,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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