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27

案號

NTDM-113-金訴-535-202503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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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所為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冠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且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同一犯罪事實而經重行起訴之情,故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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