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10
案號
NTDM-113-金訴-560-2025031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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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馨玉 居南投縣○里鎮○○街000巷00號2樓A3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 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憑,故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