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TDM-113-金訴-596-2025031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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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96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吳明鴻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3 年度偵字第74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明鴻前因詐欺案件(在押送審),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由被 告自己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 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 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見本院卷第91至95頁)等件附卷可稽 。而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見本院 卷第89、119 、127 、131 頁),又經拘提無著(見本院卷 第149 頁)。此外,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 (見本院卷第157 至159 頁)在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之事 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應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