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NTDM-113-金訴-630-2025021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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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偉 選任辯護人 錢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6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隆 法 官 羅 子 俞 法 官 施 俊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