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NTDM-113-附民-132-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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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鄭立傑 被 告 葉遠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