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NTDM-113-附民-233-20241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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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附民原告 甲○○ 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371號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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