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NTDM-113-附民-265-202410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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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附民原告 古麗香 附民被告 胡垶铖(原名:胡銘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76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6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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