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NTDM-113-附民-281-202503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鄭婉伶 被 告 黃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志賢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3號洗錢防 制法案件,經原告鄭婉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