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NTDM-113-附民-314-202410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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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余婌櫻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 告 黃國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犯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4日判決在案,而原告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在113年10月2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併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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