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M-113-附民-343-20241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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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附民原告 陳肇嘉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附民被告 林桓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3年度投簡字第559號),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