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NTDM-113-附民-359-202503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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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陳宗賢 被 告 蘇玉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 年度金易字第2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易字 第2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