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NTDM-113-附民-412-202503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周辰修 被 告 邱馨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