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NTDM-113-附民-77-202411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劉鄭月娥 鄭文豪 鄭秀蓮 鄭明國 鄭月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逸慈律師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李政諺即泰安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碩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自 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