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8
案號
NTDM-114-交易-14-2025031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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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盈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葉明川告訴被告吳盈誌過失傷害,起訴書認被告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依照前述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556號 被 告 吳盈誌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盈誌於民國113年3月15日7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營業大客車,沿南投縣南投市南投交流道北上入口匝道方向直行,行至南投交流道北上入口匝道前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在交通壅塞時,內、外車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且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貿然向前直行,適有葉明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同沿南投交流道北上入口匝道方向行駛,行至上揭地點,亦未保持安全距離,兩車發生碰撞,致葉明川受有軀幹鈍挫傷、肢體多鈍挫傷等傷害。吳盈誌於肇事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自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葉明川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盈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於上揭時、地,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在交通壅塞時,未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亦未保持安全距離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事實。 2 告訴人葉明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傷之事實。 3 道路監視器錄影光碟及影像翻拍照片 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查車籍資料、查駕駛資料及事故現場照片 本件交通事故之現場狀況及車損情形。 5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建華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勢。 6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3年12月30日中監投鑑字第1133111688號函暨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南投縣區0000000案) 鑑定意見:被告駕駛營業大客車與告訴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至高速公路交流道交通壅塞路段,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時,未互為禮讓,且未注意安全距離及間距,兩車同為肇事原因。 7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自首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肇事後,於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等情,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可認其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之要件,爰請審酌依該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洪英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裕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