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NTDM-114-原重附民-1-20250325-1

字號

原重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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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金壽 被 告 詹翊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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