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M-114-原附民-4-2025032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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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芷梋 被 告 劉中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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