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NTDM-114-單禁沒-12-20250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記山 (歿)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 2號被告黃記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案件偵查後,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死亡,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130400453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殘渣袋、針筒及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 2 注射針筒2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