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NTDM-114-單禁沒-15-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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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淨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號、113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如附件第三段所記載之「第一案件」、「第二案 件」均互換外,其餘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羅淨嫻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第二案件),另案即南投地檢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案件(第一案件),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為第二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有第二案件不起訴處分書、第一案件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卷宗確認無訛。 ㈡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扣案物已入南投地檢署贓物庫等情, 有扣押物品清單上南投地檢署贓物庫之印文在卷可稽(聲沒卷第1-5頁),分送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件所記載之鑑定書在卷可證(桃檢112毒偵6187卷第215、217頁、桃檢111毒偵7092卷第277、279、289頁),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及殘渣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二級毒品而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偵查案件 備註 1 海洛因4包 第二案件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驗餘淨重分別為4.3567(2包)、0.2403、0.0000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4包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驗餘淨重4.8436公克 3 海洛因3包 第一案件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980號鑑定書 ⒉驗餘淨重2.86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360號鑑定書 ⒉驗餘淨重1.06公克 5 海洛因殘渣袋1包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刮取殘渣檢出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