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DM-114-單禁沒-16-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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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係在被告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日之前,檢察官因認受前案效力所及,而將本案逕予簽結,有該署檢察官114年1月6日之簽呈在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後,均檢 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4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夾鏈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殘渣夾鏈袋1個 編號:B00000000 檢出:海洛因 2 殘渣夾鏈袋1個 編號:B00000000 檢出: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