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NTDM-114-單禁沒-18-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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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政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7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   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劉政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438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嗣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室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而扣案之疑似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認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卷附該院鑑驗書可證(警卷頁19),是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乃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外觀 數量 檢出結果 1 注射針筒 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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