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NTDM-114-單禁沒-19-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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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慈 籍設住南投縣○里鎮○○路0段000號即埔里鎮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112年度緩字第160號案卷各1份附卷可查;而該案被告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則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1 注射針筒1支 2 玻璃球吸食器1支 3 殘渣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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