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20
案號
NTDM-114-埔原金簡-4-20250320-1
字號
埔原金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原金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僅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6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原金易字第8號案件),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黃僅恩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僅恩無正當理由、基於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2日19時25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豐登門市,將其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鄭維邦」之人使用,另透過Line傳送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予「鄭維邦」。嗣「鄭維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入本案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以此遮斷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僅恩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告與「鄭維邦」之對話紀錄及附表編號1至11「證據」欄所 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施行生效,並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移列至同法第22條酌作文字修正,未變更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 ㈢又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已就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為自白,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罪,且被告無犯罪所得(詳後述),而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是無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均得減輕其刑,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故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恣意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致自身帳 戶淪為犯罪工具,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未與被害人等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失,兼衡被告前無犯罪之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因被告交付帳戶行為致後續受詐騙之被害人數及金額,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盲人按摩,離婚,獨自扶養1名小學之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固經辯護人請求緩刑(本院卷第114頁),然本院審酌被告未能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難認已有彌補或降低,故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因此無 從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張o玲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致電張o玲,表示網路購物因重複下單須解除云云,致張華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合庫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35分 2萬9985元 1.告訴人張o玲警詢證述(警卷第51至53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合庫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67、35至37頁) 3.告訴人張o玲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55至75頁) 2 陳o潔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陳o潔,表示賣場商品因未簽署網路安全交易協議,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o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5時13分至22分 ①4萬9900元 ②4萬9900元 ③1萬988元 1.告訴人陳o潔警詢證述(警卷第79至80頁) 2.永豐銀行及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黃僅恩臺灣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93至99、31至33頁) 3.告訴人陳o潔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81至119頁) 3 張o涵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張o涵,表示因帳號問題無法下單,須簽署交易保障協議云云,致張弼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9時33分 1萬2073元 1.告訴人張o涵警詢證述(警卷第123至126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玉山交易明細(警卷第137、47頁) 3.告訴人張o涵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129至145頁) 4 張o銀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張O銀,表示其賣貨便連結因未簽署三大保障公告云云,致張O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遠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9時33分至41分 ①4萬9986元 ②4萬9987元 ③2萬9985元 1.告訴人張O銀警詢證述(警卷第149至150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遠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169、173、43至45頁) 3.告訴人張O銀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151至181頁) 5 蕭o仲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6日傳送訊息予蕭O仲,表示欲向其購買二手傢俱,建議使用OPEN POINT寄件交易功能云云,致蕭O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9時24分 2萬8910元 1.告訴人蕭O仲警詢證述(警卷第185至186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玉山交易明細(警卷第201、47頁) 3.告訴人蕭O仲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187至209頁) 6 蘇o玉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蘇O玉,假冒FB線上客服,要其辦理網路販物簽署認證云云,致蘇O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9時21分、24分 ①4萬9981元 ②4萬3095元 1.告訴人蘇O玉警詢證述(警卷第213至214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玉山交易明細(警卷第223、47頁) 3.告訴人蘇O玉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215至229頁) 7 賴o華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賴O華,表示欲向其購買包包但無法成功下單云云,致賴O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合庫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14分、18分 ①4萬9974元 ②4萬9972元 1.告訴人賴O華警詢證述(警卷第233至243頁) 2.黃僅恩合庫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5至37頁) 3.告訴人賴O華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245至289頁) 8 李o霖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致電李O霖,表示網路購物因登入錯誤,重複扣款云云,致李O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合庫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5時45分 2萬9988元 1.告訴人李O霖警詢證述(警卷第293至297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臺灣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17、31至33頁) 3.告訴人李O霖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299至323頁) 9 曾o昌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曾O昌之女,表示欲向其購買參考書,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曾O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29分 2萬9985元 1.告訴人曾O昌警詢證述(警卷第327至331頁) 2.黃僅恩富邦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曾O昌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333至357頁) 10 王o詩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王o詩,表示欲向其購買物品,但因平台問題無法交易云云,致王o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遠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15分 1萬9985元 1.告訴人王o詩警詢證述(警卷第361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遠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65、43至45頁) 3.告訴人王o詩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363至371頁) 11 胡o菱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胡O菱之母,表示欲向其購買物品,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胡O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14分、16分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1.告訴人胡O菱警詢證述(警卷第375至381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富邦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401、39至41頁) 3.告訴人胡O菱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383至4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