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NTDM-114-埔簡附民-12-20250318-1

字號

埔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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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劉曜嘉 被 告 杜泉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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