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DM-114-埔簡-22-20250331-1
字號
埔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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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簡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振詠竣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4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73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振詠竣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 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振詠竣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其係後備軍人,有接 受召集之義務,於居住處所遷移變更後,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併考量被告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物流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客觀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嗣 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 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18號 被 告 振詠竣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南投縣○○鄉○○街000號 ○○○○○○○○)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振詠竣為後備軍人,於民國107年8月9日將戶籍遷入「南投 縣○○鄉○○巷000○0號」之親戚家。振詠竣於107年5月間,因未實際居住在南投縣○○鄉○○巷000○0號戶籍地,致當年度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而遭本署以107年度偵字第2922號案件偵辦,後經本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12日為不起訴之處分。振詠竣歷經上開刑事程序,已明知其係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應依相關戶籍法規申報異動登記,詎振詠竣於107年8月間明知自己寄住在桃園市某朋友家,且親戚亦不願讓其戶籍設於南投縣○○鄉○○巷000○0號,戶籍已遭遷入南投縣○○鄉○○街000號○○○○○○○○),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仍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居住地址,致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於111年8月2日以精誠甲字第251101號,排定振詠竣應於111年9月19日8時至12時,前往南投縣○○鎮○○巷00號(岳崗營區)接受教育召集之教育召集令無法合法送達,振詠竣亦未按時至上開指定地點報到。 二、案經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振詠竣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否認全部犯罪事實,僅坦承伊於111年8月間寄住在桃園市某朋友家。 ㈡ 陸軍兵工整備部111年9月28日陸兵行政字第1110010749號函、後備警衛二營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未報到人員名冊 證明被告未於111年9月19日8時至12時前往南投縣○○鎮○○巷00號(岳崗營區)接受教育召集之事實。 ㈢ 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11年8月2日精誠甲字第251101號教育召集令1份 證明被告應於111年9月19日8時至12時前往南投縣○○鎮○○巷00號(岳崗營區)接受教育召集(召集部隊: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後備警衛二營)之事實。 ㈣ 南投縣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送達未遇照片、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11年訪查紀錄表 證明被告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南投縣○○鄉○○街000號,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致教育召集令無法合法送達之事實。 ㈤ 本署107年度偵字第2922號影卷1宗 證明被告前於107年5月間,因未實際居住在南投縣○○鄉○○巷000○0號戶籍地,致當年度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而遭偵辦,後經本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12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92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 ㈥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遷徙紀錄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 證明被告於107年8月9日將戶籍遷入南投縣○○鄉○○巷000○0號,復經遷入南投縣○○鄉○○街000號○○○○○○○○)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請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論處(函送意旨認被告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高詣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韋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 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