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DM-114-投交簡附民-2-20250227-1
字號
投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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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建旌 鄭星瑜 被 告 廖天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