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NTDM-114-投交簡附民-4-20250310-1
字號
投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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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柯軒琹(原名:柯念岑) 柯柏廷(原名:柯茗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霜 柯建宏 被 告 張言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