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TDM-114-投簡附民-11-20250217-1

字號

投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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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潘妤潔 被 告 李靖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金簡字第1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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