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DM-114-投簡附民-23-20250331-1

字號

投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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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3號 附民原告 莊靚華 附民被告 林桂圓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投金簡字第4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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