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7

案號

NTDM-114-投簡-144-20250327-1

字號

投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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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忠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本院南投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忠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4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第1、2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更正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六簡字第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漏未記載之追訴程序要件補充為:「張忠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1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5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126、1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張忠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由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持有毒品之罪。被告本案同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乃一行為觸犯相同2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二、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載明被告本案犯行應論以累 犯之理由及證據方法。經審酌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確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確定科刑判決執行完畢之情,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事實,要無疑義。本院考量被告於前案施用毒品案件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犯與前案罪質相同之本案施用毒品犯罪,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堪信被告先前罪刑之執行,對其未能收成效,自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不記載累犯)。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後,仍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認其並無戒除   毒癮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   對他人造成危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疑;又扣案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雖混有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然難以與此部分扣案物中所含之違禁物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為免執行上困難,應整體視同違禁物。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銷燬。又此部分毒品之外包裝,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沾染有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與毒品完全析離,是此部分毒品之外包裝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本案送鑑用罄之毒品,既不復存,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被告已供明為其所有並持以本 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毒偵卷頁62),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三、其餘扣案物,應移由移送機關依法沒入銷毀,爰不宣告沒收 。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本案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結果 檢驗重量 出處 1 第二級毒品大麻(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第二級毒品大麻 送驗淨重: 0.3062公克 驗餘淨重: 0.285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539號鑑驗書(毒偵卷頁105)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3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抽驗其中1包】 送驗淨重: 0.5065公克 驗餘淨重: 0.4999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539號鑑驗書(毒偵卷頁105) 3 電子煙彈(檢品編號:B0000000) 2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 【抽驗其中1支】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537號鑑驗書(毒偵卷頁109) 4 吸食器 1組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淨重: 0.9397公克 驗餘淨重: 0.926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539號鑑驗書(毒偵卷頁105) 6 電子煙彈(檢品編號:B0000000) 1支 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537號鑑驗書(毒偵卷頁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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