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NTDM-114-投簡-39-20250120-1
字號
投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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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玠逢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1號),本院南投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 行之「林○ 鈞」更正為「丁○鈞」、犯罪事實欄第12行「上午8時39分許 」更正為「上午8時29分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4 款 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及 其內容,竟仍違反保護令之誡命內容,法治觀念淡薄;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情節、 手段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魏偕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