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NTDM-114-投金簡-20-20250320-2

字號

投金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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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投金簡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偉 選任辯護人 錢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所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號」 ,更正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0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所載「本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42號」,顯係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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