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M-114-撤緩-11-2025032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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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虹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4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2月10日至111年12月20日止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1月7日以113年度少上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 年3月26日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13年3月26日確定(下稱前案),緩刑期間至115年3月25日止。惟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之111年12月10日,因故意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少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嗣經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少上訴字第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14年2月6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後案他罪,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從而,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受刑人所在地、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本院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故依法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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