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TDM-114-易-109-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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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得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4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得琮與告訴人林全得為鄰居關係,於   民國112 年7 月21日8 時21分許,被告在其等位於南投縣南   投市○○路0 段00號之「首席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見告   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機車)   停放於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   機車)旁且緊貼之,認乙機車因此受損,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徒手敲砸甲機車之儀錶板,致儀錶板玻璃破裂,足生損害   於告訴人,因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   聲請狀、和解書(見本院卷第25、27頁)等件附卷可稽,依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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