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日期
2025-03-19
案號
NTDM-114-易-70-20250319-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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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綺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綺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 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