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M-114-毒聲-13-20250321-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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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啟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1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41、829、830 、831、874、936、987、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二、㈡採尿時間「113年6月4日14時1分許」更正 為「113年6月4日9時14分許」外,其餘均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聲請書所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次之事實 ,經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8份、邱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8份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逾3年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事證明確,可以認定。從而,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犯行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屬合法。 四、被告前於113年11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表示「我這次 希望做觀察勒戒」,另本院發函詢問被告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有無意見,被告於114年2月14日具狀表示:其父親高齡80歲行動不便,又有老人痴呆現象,衛生局人員評估結果為生活無法自理,希望給一點時間以便安排父親之居住所及看護等語,堪認被告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沒有意見,至被告上開家庭狀況,是否適宜暫緩執行,應待本件觀察、勒戒裁定確定後,於檢察官執行時,由執行機關斟酌處理,此為執行層面之問題,尚非法院審酌觀察、勒戒聲請應否准許時所得斟酌,附此說明。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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