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戒治處分

日期

2025-02-07

案號

NTDM-114-毒聲-14-20250207-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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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09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2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4 年度聲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 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 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07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觀察、勒戒期間,就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經評估後,認為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乙節,有前述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民國114年1月14日中戒所衛字第1141000017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酌臺中戒治所上開評估,乃經具專業知識經驗者,在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其本職學識評估被告之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物質使用行為、社會穩定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所得之具科學驗證結論;且強制戒治之目的,是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保安處分,上述評估標準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從而,被告經上述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形式上觀察,該評估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應足憑為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依據,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核 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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