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NTDM-114-聲保-14-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昱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及1年10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