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NTDM-114-聲保-15-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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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宏因詐欺未遂案件,經法院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491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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