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NTDM-114-聲保-17-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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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傳中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傳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傳中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分別 經臺灣高等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臺灣高等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3年11月確定、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8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