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NTDM-114-聲保-22-202503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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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允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 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允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允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2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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