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NTDM-114-聲保-23-202503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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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NGOC HOANG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NGUYEN NGOC HOA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NGOC HOANG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9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越南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核屬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檢察官自得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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