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M-114-聲保-31-202503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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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均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均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均源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4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502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