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DM-114-聲保-4-202501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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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育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莊育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育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聲請意旨誤載為「第00000000000號函」,應予更正)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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