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日期
2025-01-21
案號
NTDM-114-聲-13-20250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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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金連 輔 佐 人 吳素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685 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金連於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85號 案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卷證影本,且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付與113.4.22楊金連恐嚇案CCTV警詢光 碟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 項及第2 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 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5 項定 有明文。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 項所稱卷證影本, 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該 規則第21條第2 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楊金連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在本院審理中(113 年度易字第685 號)。茲聲請人聲 請付與上開卷證影本,而檢核上開卷證內容,係與其被訴事 實相關,且無妨害另案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 業務秘密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1 所 示之卷證影本。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 項規定,並諭知 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卷宗名稱 准許付與卷證影本 1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4064號偵查卷(光碟片存放袋) 「113.04.22.楊金蓮恐嚇案CCTV、 警詢」光碟1 片(內有電磁紀錄: 0000000 楊金連傷害恐嚇案;播放 軟體:SelfPlayer;嫌疑人楊金連 警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