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28

案號

NTDM-114-聲-171-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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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翰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翰儒已坦承犯行,且有家庭 事務需返家安置處理,願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希望能以具保、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替代羈押,請求准予具保停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之傷害案件,前由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節,然查本案被告前因詐 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予執行,並自114年3月18日起執行在案,此有該檢察署114年2月13日函文、114年度執助87字第114900658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被告既自114年3月18日起另案執行,而本院已自該日起撤銷羈押,是被告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故被告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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