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DM-114-聲-180-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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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健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13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健智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健智之前因奔 波家中事務,故未即時知悉開庭通知而未遵期到庭,並非有逃亡之意圖,請求審酌國家刑罰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以及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等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准予具保並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且被告之前因拘提到案,由本院命限制住居後仍未遵期到庭,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上開之罪嫌疑重 大,羈押之原因雖尚未消滅,然斟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尚未確定),考量全案犯罪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家庭狀況、資力等情,認被告如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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