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TDM-114-聲-66-20250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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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阮玉川 受 刑 人 林東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號) ,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 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此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71條之1第2項、第429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21第2項,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告訴人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聲請再審人及其委任具有律師身分之代理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皆準用之,但並無告訴人得請求閱覽卷宗之準用規定,是告訴人本人對於審判中之卷宗及證物即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經查,本件聲請人阮玉川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號恐嚇等案件之告訴人,參前說明,其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