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TDM-114-聲-83-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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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燕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5號傷害等案件,聲請 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陳秋宜於偵查中提供之照片(下稱本案 照片)疑似從影片中借位截取,法官當庭要求被告陳惠珠聯絡證人陳秋宜提供手機錄影影片,此舉讓被告陳惠珠與證人陳秋宜有串證之虞,並讓陳秋宜預知本案疑點、藉此逃避,而認為本案法官執行職務上有偏頗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 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須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而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謂有偏頗之虞,而據以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爭執本案照片之證明力,故請求證人陳秋宜提 供完整之影片確認之,則本案法官依據聲請人之請求,請證人陳秋宜提供完整影片,證據調查之程序自屬合法。且依據聲請人所述,法官「只有」請被告陳惠珠聯絡證人陳秋宜提供影片而已,證人陳秋宜於偵查中作證時也已具結,聲請人認為本案法官此舉,讓被告陳惠珠與證人陳秋宜得以串供等情,純屬聲請人主觀臆測,而無事證認定本案法官執行職務上有偏頗之虞。 四、綜上,本件聲請理由均無從認定本案法官主觀有事實上之偏 頗,或外觀上存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徒憑其主觀感受,逕謂本案有法官迴避事由,自不足採;是本件聲請意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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