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日期
2025-03-18
案號
NTDM-114-訴-12-202503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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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341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文進犯搶奪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詹文進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詹文進所為,係犯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 遂罪。 ㈡被告雖已著手於搶奪財物行為之實施,惟未生取得財物之結 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搶奪前 案,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仍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僅因缺錢花用,即以類同前案搶奪手段,對年邁被害人許人参為本案犯行,雖未能得逞,然其所為已對被害人及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自述未受教育、協助朋友賣雜貨、經濟狀況貧困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